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强化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招投标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以及由学校管理的附属单位,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有资金、获得的其他资金以有偿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家具、办公用品、教材、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策划咨询、信息网络开发、会议会展、出版印刷、维修保养等。
第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应按照“需求提出、评估论证、预算申请、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合同管理、项目跟进、验收入库、费用支付、质保服务、资产管理”等步骤进行规范性、全过程管理和各相关部门分工联动的机制,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验收、使用、监督相分离原则;
(三)廉洁高效、各负其责和相互配合原则;
(四)杜绝逃避集中采购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两种形式。
(一)集中采购,是指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招采办公室组织的采购。
(二)零星采购,是指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后勤保障处组织的采购。
第五条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采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由以下部门负责人组成: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图书馆、信息化办公室、保卫处、党群工作部(纪检办公室、校工会)。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建设;
(二)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方式以及招标文书;
(三)对招标采购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由学校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公室),招采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招采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校招采办公室是招标采购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全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拟定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二)受理招标采购申请,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相关资料,合理安排招标采购工作;
(三)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
(四)参与项目采购合同的审查、会签;
(五)受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并对供应商进行回复;
(六)建立、保管和移交招标采购档案;
(七)对申购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予以指导,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络、协调与监管;
(九)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建立供应商储备数据库;
(十)负责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采购实行“采管分离”、归口与业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申购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需求,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招采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项目无法确定类别的,无法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由申购部门兼任归口管理部门。当申购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为同一部门的,该部门需要同时履行申购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所有职责。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界定和主要职责
(一)对“归口管理部门”的界定
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业务最相关”原则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1.采购项目涉及工程类项目,包括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工程服务类,基建处为归口管理部门。
2.采购项目为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的,图书馆为归口管理部门。
3.采购项目为办公用品、家具、文体用品、药品、医用耗材等设备、维修整改类项目和其他无归口管理部门的,后勤保障处为归口管理部门。
4.采购项目为教学仪器设备、教材、教学资料印刷、证书印刷、慕课制作、其他教学和实验货物、实验室教学软件及相关维保服务等,教务处为归口管理部门。
5.采购项目为校园文化宣传、新闻、校园广播电视、宣传庆典活动、会议布展、招生资料制作印刷、网络舆情、文化艺术类货物及其维修维保服务等,党委宣传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6.采购项目为信息化项目,包括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及其维保服务等,信息化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
7.采购项目为软件著作权、学术著作出版等事项,科技处为归口管理部门。
8.采购项目涉及消防、安防改造及维保等内容,保卫处为归口管理部门。
9.采购项目涉及节假日福利、教职工服务等内容,党群工作部(校工会)为归口管理部门。
若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归口管理部门,则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自相关部分进行归口管理。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申购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提出意见或建议;
2.负责对其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将采购需求、方案预算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学校,办理立项手续;
3.立项完成后,将通过审批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建设方案、论证、经费预算等)和实施采购所需资料交招采办公室;
4.负责参与招标文件的会审并负责采购项目技术释疑;
5.参与项目评标活动;
6.牵头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办理合同报批手续,对项目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管,牵头处理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7.负责并督促申购部门做好资产入库登记工作;
8.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汇总申购部门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招采办公室反馈;
9.负责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和投标保证金、质保金退返手续。
第十一条 “申购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经费渠道、预算金额、初步方案(含技术参数)、实施地点时间、完成期限等;
(二)参与招标论证、配合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有招标可行性的技术方案,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和招采办公室编制招采文书;
(三)协助招采办公室进行招标技术释疑;
(四)参与项目评标活动;
(五)参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查和会签,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六)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对货物类、服务类项目进行收货、部门初验、申请验收,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登记、入账工作,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工作(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跟进,在各付款节点及时联系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八)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招采项目实行先立项后实施原则,申购部门填写《重庆财经学院招标采购申报表》(附件1)进行立项申报,未立项的项目一般不得实施。集中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学校范围内的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学校自行组织。重大项目招标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也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其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招采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选择合理合规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招采办公室集中采购:
(一)单件货物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或同种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8万元的;
(二)单次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或重复性、长期性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8万元的;
(三)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的;工程建设有关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
(四)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因故不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申购部门填写《重庆财经学院不适宜集中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2),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执行零星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一)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的重大项目;
(二)涉及全校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项目;
(三)有必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包括以下情形: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符合招标条件,但因故不能采用招标方式,也不符合前款五项情形的项目,申购部门应填写《重庆财经学院不适宜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3),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公开招标失败的;
(二)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原采购项目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能超过原合同对应单价;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通常通用的项目。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购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立项审批通过的采购项目标的的行业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研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须提供以下资料,招采办公室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一)经招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立项资料和预算明细表;
(二)提交完整、明确、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技术参数、服务条件。原则上至少应有三款不同品牌或者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要求,具有竞争性和可选性;
4.采购标的的数量、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项目到位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审批时间、采购执行时间、生产供货周期、安装调试时间、验收时间等因素确定,预留时间须符合市场规律,不得以不合理的预留时间要求采购;
5.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
6.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7.工程施工类项目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供应商或施工单位资质、限价及合同主要条款;
(四)申购部门须提前落实使用场地、管理人员及项目执行过程的联系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采购时限和采购申报时限要求
(一)常用采购方式相关时限要求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计划审批和招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标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评标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应当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计划审批和采购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谈判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文件首次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评审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结果,成交结果应当自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竞争性磋商:采购计划审批和磋商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磋商文件首次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评审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结果,成交结果应当自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二)采购申报时限要求
为保证高质量完成项目采购工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采购方式相关时限规定,预留采购时间。
在采购申报资料完整、明确、合规、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需采用招标的项目,应在需确定中标人之前的45天进行采购申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在需确定供应商之前的30天前申报;需在寒暑假实施的项目应在学校实际放假起始时间45天前申报。如遇变更采购方式、重新采购、质疑投诉等情形,采购时限按规定延长。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采购申报表。
(二)制作招标文件。招采办公室根据申请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在标书初稿完成后,由申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招采办公室会审,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商务要求、评分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由申购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其他部分由招采办公室负责审核。若申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招采办公室对招标文件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招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发布招标公告。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在学校官方网站发布。
(四)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投标人到发售现场购买,并按规定缴纳招标文件资料费。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采办公室、财务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参加)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如需专家参加的,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是指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书面授权其他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六)开标评标。开标由招采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代表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提交合格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但投标文件仍具有竞争性的,经招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继续评标,也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七)确定中标人。招采办公室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填写《重庆财经学院中标结果确认单》(附件4)。
(八)公布中标人。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确认单经招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生效,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九)签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牵头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采办公室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报名;
2.从学校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3.采购人书面推荐。
(二)工程类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相关法规文件。
第二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二)制作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评定成交的标准、产品质量要求、合同草案主要条款等内容;谈判文件的技术需求和商务要求、评定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由申购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其他部分由招采办公室负责审核。
(三)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参加)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如需专家参加的,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谈判。参加谈判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按程序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按抽签顺序进行,谈判可以进行两轮及以上。
(六)确定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信誉、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公布中标人。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八)签订合同。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二)制作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评审方法和标准、成交原则、产品质量要求、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等;磋商文件会审参照竞争性谈判。
(三)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四)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参加)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如需专家参加的,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磋商。参加磋商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在被授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六)确定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最终采购需求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的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七)公布中标人。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八)签订合同。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报招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属于集中采购项目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完成立项手续后,由招采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对于技术成熟,价格固定的项目,直接采购;对于技术条款、价格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小组构成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执行。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签订合同。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二)制作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会审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
(三)发布询价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询价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从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成立询价小组,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执行。
(五)询价。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六)确定供应商。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执行。
(七)公布中标人。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八)签订合同。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第二十九条 零星采购项目由后勤保障处组织实施,申购部门应履行审批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保管好反映采购流程的完整资料备查。涉及固定资产的按照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选取。评审专家由招采办公室从项目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中随机选定。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纪律和评标工作规则,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开展评标活动。
第五章 合同、验收及款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
(一)签订流程
集中采购的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反馈意见和相关承诺草拟合同内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合同内容,招采办公室和财务处对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报批手续。
工程类项目经招采办公室和财务处对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会签后,由基建处牵头办理合同报批手续。
(二)签订要求
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根据评标报告、中标结果、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与中标人完成合同签订事宜。合同主要条款(价款、数量、型号、技术指标、质量、结算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由申购部门安排人员配合并监督中标供应商实施项目,同时归口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项目进展,加强管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工程类项目按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验收
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若申购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为同一部门,则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
(一)货物类
申购部门在供应商将货物交付使用,达到验收条件后即可申请验收,填写《重庆财经学院货物(服务)质量及售后服务反馈表》(附件5)。
1.物资设备项目按照《重庆财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组织验收。
2.物资设备以外的其他货物类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程序可参照《重庆财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
(二)服务类
申购部门在供应商将服务类项目交付使用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可申请验收。由供应商填写《重庆财经学院服务类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6),申购部门给出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交至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由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填写《货物(服务)质量及售后服务反馈表》。
(三)工程类
采购项目涉及工程类项目的,由基建处按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支付
采购资金原则上按资金来源渠道进行支付。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办理项目相关的付款手续(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款、质保金等)。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质保金的支付。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根据采购合同的质保期与质保金的约定,在项目质保期满后,供应商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填写《重庆财经学院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质保金支付申请书》(附件7)。由申购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在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情况出具质保金支付意见,财务处根据支付意见,办理质保金的支付。工程量项目按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申购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招采办公室对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信息的调查和收集工作,并加强对供应商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 招采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金额的招采文件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无息退回,也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10%,项目履行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中标服务费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及收取金额。
以上款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配合招采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招标采购相关工作,主要用于因采购项目发生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考察费、咨询费、标书制作费、项目评审费、谈判劳务费等。
第六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档案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管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招标采购档案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三十九条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项目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 工作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在招采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一)与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限价采购的除外);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招标采购资料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反映招标、评标工作情况的;
(五)违反学校招标采购制度或者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的;
(六)因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所供货物或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或者初次验收合格的但申购部门在质保期内发现投标人所供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中标人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扣罚中标人质保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财经学院
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财〔2021〕47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