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质量,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等高等教育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学校办学和管理工作,学校或下属二级部门(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群团组织等)在权限范围内,以学校名义经校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在校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应具有全局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等特征。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制定的内部流程、办事指南、发展规划、会议纪要、应急预案、请示报告、人事任免、表彰奖惩、工作方案等指导性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处理等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各部门是指学校各部、处、室、委、二级学院,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学校的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校内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
学校职能部门起草规章制度的,统称为起草部门。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政策要求,符合学校章程规定与学校改革发展目标。
(二)权责统一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明确行使职权的条件、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等,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
(三)时效性原则。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的目标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及时制定、修订或废止。
(四)可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度应当逻辑结构严密,内容明确具体,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精简准确。具备理论和实践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六条 以重庆财经学院名义颁布施行的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解释、修订、清理与汇编等,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制度分类
第七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的总纲领,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规章制度分为学校统一发布的规章制度和学校授权二级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两类。学校统一发布的规章制度,是指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该类规章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由行政规章制度和党委规章制度构成。
第九条 行政规章制度是面向全校各个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方法或步骤,是学校内部各部门履行工作职能、办理具体业务应遵守的操作性制度。
第十条 党委规章制度是根据党的上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的要求,在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框架下,规范学校党内相关工作原则、要求与程序的各类制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组织审查、清理汇编、信息公开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党政职能部门是学校党政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每个部门指定一人作为规章制度管理员,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修订、解释、实施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章 程序管理
第一节 立项备案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计划调整(废、改、立)规章制度的,应当在每学期初填写规章制度立项备案表(附件1),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至党政办公室备案。备案表应当包括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以及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拟新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开展可行性评估论证,避免规章制度数量的无序扩张和内容的交叉重复。
(一)能通过修改旧的规章制度或采取具体措施处理的问题,不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二)能通过一个规章制度调整的事项,不制定数个规章制度;
(三)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制定重复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整理各职能部门规章制度立项备案表,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制定规章制度学期立项计划,予以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于规章制度立项计划外制定某一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计划外立项。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需制定某一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部门可以向党政办公室提交计划外立项申请。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一般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也可邀请或委托相关专家进行起草。
起草工作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应当明确牵头部门以及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考规章制度技术规范(附件2)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广泛听取意见。
规章制度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规章制度送审时说明情况,阐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规章制度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并明确意见反馈渠道。听取意见可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可向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群团组织等书面征求意见,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还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应认真收集、研究、梳理对规章制度所提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应当报送规章制度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件3)。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调研过程、主要制度措施及理由、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反馈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按照规章制度管理的原则对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属于该部门职责范围,涉及多部门职责的是否联合起草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二)规章制度是否与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有关高等教育的相关政策;
(四)规章制度是否遵循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
(五)规章制度是否违反学校章程;
(六)规章制度是否与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协调、衔接、不冲突;
(七)规章制度是否经过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等校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章制度审查时,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征求、听取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尤其是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征集意见的;
(四)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党政办公室审查规章制度后,应当形成审查意见,及时向起草部门反馈。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党政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拟定正式的规章制度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按程序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等有关会议审议。
第四节 决定与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等决策机构会议审议决定,会议研究规章制度送审稿时,由起草部门负责对送审稿作会议汇报,必要时,审查部门进行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就规章制度做出的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起草部门按发文程序予以公布;
(二)作出原则同意,属个别内容或文字性修改的,由起草部门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再按发文程序予以公布;
(三)会议提出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决定的,起草部门修改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征求意见、审查以及会议审议程序;
(四)作出暂缓决定的,起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次提请审议;
(五)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不再审议。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按照校内发文处理程序,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查,报请校领导签发,并进行编号登记。发布规章制度应当载明制定部门、文号、规章制度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发布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校内公开印发施行,并由学校门户网站统一刊载。
规章制度涉及保密内容的,或不宜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党政办公室印发、备案的规章制度为正式文本。
第五节 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学校,学校可通过规章制度或其他方式将解释权授予给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具体解释。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解释的职能部门解释:
(一)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度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规章制度适用依据的。
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一)因法律法规、高等教育相关政策调整,需要修订的;
(二)因章程修改或学校发展,需要修订的;
(三)规章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调整对象发生改变的;
(四)规章制度内容有违法、不当或冲突等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已被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发生改变,原规章制度难以实施的;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已被新的规定取代或合并的;
(四)规章制度有施行期限,且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部门、师生员工等认为规章制度符合修订、解释或废止情形的,可以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审查的书面建议。提出审查的书面建议应当注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需要修订的事实、理由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每4年清理一次,具体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具体执行。
规章制度清理过程中,由职能部门提出保留、修订、解释或废止的建议,规章制度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规章制度清理过程中,发现就同一事项有数种规定,性质相同或类似事项制定有数种规章制度,可以建议合并修订。
第三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规章制度的汇编与备案工作,发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清单,并根据上级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全校规章制度在信息系统进行技术性管理。
职能部门应自行对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授权二级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群团组织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二级部门统一管理。二级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以校级规章制度为依据,不得与校级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部门有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现有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