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依法治校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教育政策与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渝教策发〔2023〕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精神,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法律顾问是指由学校聘任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高校管理工作经验,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处理实行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制。法律顾问工作组在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开展工作。法治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学校中心业务,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注重建立健全学校法治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维护学校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应当提供对应保障,确保法律顾问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协助落实学校年度法治工作方案,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
(二)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提供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三)可接受学校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等相关法律事务;
(四)对学校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等处置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建全完善学校风险防控机制;
(五)指导学校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学生申诉委员会发挥实效;
(六)指导建立学校法律文书清单制度,对以学校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提供审核、把关;
(七)参与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等评估论证环节,加快推进现代化法治高校制度建设;
(八)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健全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九)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忠于职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与学校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主要由学校法学类教师和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兼任,具体聘任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丰富的高校法律事务和管理工作经验;
(四)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五)具备胜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考察并提出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二)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四)法律顾问实行聘用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学校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解聘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以解聘:
(一)因调任、转任、辞职等原因,不再便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自动解聘;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过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学校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主要工作方式有: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学校年度法治工作方案和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二)就学校与外部组织或个人订立的,以及二级学院提出审查需求的合同、协议、交易等涉法业务,提供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独立出具法律意见;
(三)接受学校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代为参加磋商、谈判,代为处理行政复议等相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对学校处置处理的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排查学校日常教学管理、科研、生产、对外经济往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健全完善学校风险防控机制;
(六)制定落实学校法律文书清单制度,对以学校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严格执行审核、修改、报批、备案、存档流程;
(七)就学校章程和校内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释工作提供合法性审查,协助起草、审核校内非规范性文件,辅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八)依据学校《学生申诉办法》,受理学生申诉案件;
(九)依学校需求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文献检索和实务调研,视需要撰写调研报告;
(十)就学校与第三方的矛盾纠纷开展解释、协调工作;
(十一)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推动落实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十二)完成法治工作领导小组交付的其他法律工作事务。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重要涉法事务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依本办法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相关资料、信息,学校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三)对学校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办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了解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情况;
(五)法律顾问有权向学校收取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六)特殊情况下,需要外聘专家或者律师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并支付费用时,报请校长办公会;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铭记法律职业道德和教师操守,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办学声誉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三)及时向法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无权超越学校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学校另行授权;
(四)法律顾问对学校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履职过程中获悉的学校秘密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作好助手和参谋,并应尊重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的自行决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报酬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工作方式和权利义务。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计算标准和发放方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法治工作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视实际需要召开工作组会议,及时通报、总结法律服务情况,研判学校的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