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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
2021年12月17日 07:3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机构组织履行工作职能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维护学院的行政权威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部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凡冠有“重庆财经学院”字样的机构组织印章、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校领导名章,经上级部门同意设立的工会、共青团组织章,以及其它经学校批准可以使用的印章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校级印章的使用及使用范围

1.重庆财经学院印章用于以“重庆财经学院”名义上报、平送、印发的各类公文,各类证件、聘书、证书、录取通知书、签署(定)的有关合同、协议、意向书、上报的统计材料、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介绍信、校发奖惩证明等,以及其它需要使用重庆财经学院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2.中共重庆财经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平送、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各类政审材料,开具的介绍信、颁发的荣誉证书等,以及其它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3.重庆财经学院钢印用于学校颁发工作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照片的压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只有与学校公章一起使用方可生效。

4.校长签名章(法人章)、书记签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合同、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以及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5.各类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仅适用于学校授权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所需,在与印章名称相适应的业务中使用,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并只对印章所标示的具体内容承担责任。

第四条 校内二级单位印章及使用范围

1.党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2.职能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工作等。

3.各学院党政印章及其他经学校同意使用的印章,只用于本单位内部事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4.校内各二级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的,不能对外签订(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除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类文书。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原则、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五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使用坚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坚持“先审批后盖印”“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校领导审批或校领导授权审批的原则、坚持业务归口管理原则。

第六条 凡需盖印学校印章的,实行逐级审批签字程序。准备用印完整材料——校内OA系统申请——用印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办负责人审批——校长审批——印章管理员审批——履行登记手续——党政办用印(留存纸质审批单备查)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校内OA系统申请,需由党政办公室审阅、核稿,经分管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凡以学校名义上报材料、报表,出具公函、证明信,开立银行账户,更换、办理营业执照和业务往来的文书等,均需校内OA系统申请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用印,需在集团明源系统发起合同类审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集团法务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校长审核——用印归档后,授权同意委托相关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约后,方可使用学校印章。

第十条 需加盖校长签名章的公文、信函等,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方能用印。

第十一条 其他由校长批示的用印,按校长批示意见用印。

第十二条 凡经学校正式发文确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需根据校长办公会纪要文件确认后用印。

第十三条 钢印使用于各类聘书、证书、证件、证明、通知书的用印。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退学证明、招生录取通知书、荣誉证书和各类聘书等,盖印时需出示学校认定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学校印章的,凡涉及学校重要事项时需电话报请相关校领导同意用印事后需补齐用印流程;一般事项须经党政办主任核准后用印,事后需及时补办用印手续。

第十五条 各二级部门印章要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用印并严格履行印章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的用印,按照校内OA系统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办负责人审批——党政办用印。

第十七条 各部门外出公务活动及师生员工如需申请开具学校介绍信,按照校内OA系统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办负责人审批——党政办开具介绍信。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印章按职责和权限分级管理。党政办是全校印章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校章、党委章和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和监督各二级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印章刻制、启用与废止。各部门新刻(重刻)印章,须附学校批准成立该机构(更名)的文件,向党政办提出刻章申请,由党政办相关人员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后,新刻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党政办验印登记、签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后生效。

第二十条 各二级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部门负责人负总责”的原则,安排专人保管印章,建立本部门印章使用程序和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经办人、审批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以备核查。凡用各部门印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印章一旦发生被盗或遗失,应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党政办,采取登报等方式声明印章作废。

第二十一条 监印人职责。重庆财经学院印章、钢印,由学校委托党政办公室保管和使用,并指定专人监印。二级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监印人。监印人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严格执行用印保密制度,用印时,检查审批手续,凭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对审批手续不全、批准权限不当、书写不规范、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等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十二条 罚则。任何二级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刻制印章,违规使用印章,视其情节,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1217日起实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行政印章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重工商大融〔20167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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