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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车辆管理办法(修订)
2019年04月07日 07:3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指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车辆,包含校领导配车。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握公务用车范围,规范公务用车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公车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用车范围

1.参加市内各级会议;

2.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的紧急活动;

3.接待上级部门领导及其他校外客人;

4.给上级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送递文件、材料等;

5.财务部门存取款活动;

6.师生团体性公务活动;

7.其他各类公务活动。

第四条 用车原则

1.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可派车;其他教职工原则上因公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票报销;

2.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3.坚持节约原则,能拼车尽量拼车;

4.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车的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用车手续

各部门用车应提前一天向党政办公室申请,填写《派车单》,由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驾驶员依据《派车单》或电话通知出车。原则上不得市外用车,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派车,所产生费用由车辆使用部门承担。

第六条  车辆收费

车辆使用每公里收费标准(车辆运行成本+燃料费)为:小轿车(2.5以下排量)2.50元;商务车(9座以下)2.50元;大客车(39座及以上)5.00元。部门独自出行的,费用由用车部门单独承担;几个部门拼车的,费用由行驶里程最远部门承担。出车到达目的地后使用部门不再需要用车的,车辆回校费用由该部门承担。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按实际用车产生另行计加。

第七条  费用结算

各部门用车完毕后,依据实际行驶里程填写《院内预算经费划拨单》,完善手续后交至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结算,各部门用车费用在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学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学校党政办公室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对车辆行使管理权,并时刻监督车辆的维护、保养、驾驶员安全教育等。

第九条  非公务期间,学校车辆应停放学校指定位置,严禁将车停放校外过夜。

第十条  维修保养  

驾驶员发现车辆问题要及时向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并提出维修建议意见,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同意后在指定的“4S”店维修、保养。因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维修而造成车辆损伤或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车辆维修、保养市内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维修费通过学院财务处统一转帐支付。

车辆市外如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驾驶员必须请示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保养和维修车辆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由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作为支付维修费用的依据。不经党政办公室允许私自维修者,所需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车辆加油

学校公用车辆加油统一使用“中国石油”加油卡定点加油。加油卡为一车一卡,严禁将加油卡借给他人他车使用,一经发现将给予经济和纪律处理。加油卡的购买和充值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负责。驾驶员每次用加油卡加油须如实填写加油本。每月末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加油情况,核算每台车每次的油耗是否合理。

因公外出或因行驶路途超过500公里无法到指定地点加油(指重庆地区外),可进行异地加油,但须如实填写加油卡。驾驶员若有垫资,垫付后向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在加油发票后面签名、记录加油时里程数及加油日期,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按照正常程序到财务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教职员工的非公事宜,一概不能申请使用学校车辆。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按时参加各项学习教育活动,注重思想修养,牢固树立服务第一、安全第一、优质服务意识,养成良好的驾车作风。

第十四条  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未经党政办公室安排,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擅自出车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遵守保密制度,对一切事务做到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坚守岗位,服从调度,根据出车安排准时出车;驾驶员要保持身体健康,每个合同期至少提交一次体检报告。

第十七条  驾驶员出车前应对各种证件逐项检查,确保证件齐全。要加强车辆的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同时,在保证车辆安全和状态良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维护保养成本。

第十八条  严禁危险行车,如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故障行车等。工作期间严禁喝酒,如发现有酒后驾驶车辆者,一律辞退。因酒后驾驶等驾驶员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等造成的违章行为或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与整洁;不准私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在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我方不负责任的,驾驶员不承担相应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我方负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酌情由个人承担部分超出保险理赔的维修、赔偿等费用。

第五章  领导用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领导配车归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自驾校领导须取得驾驶资格,不得私自将车借与他人驾驶;自驾校领导须定期将车交予办公室指定人员对其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车辆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有配车的校领导要带头提高认识,加强对自身用车的管理,带头执行学校关于用车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安全奖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在一个完整年度无安全事故、无重大违章、无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在当年年底给予年度安全奖励2000元。安全奖的发放考核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百分制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发放年度安全奖和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意见未尽完善之处,将在实际工作之中逐步完善。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与之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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